反思“一事不再理”的疑惑一个简单的民事诉讼却演变成旷日持久的马拉松式诉讼,无论对当事人还是司法资源都是一种极大的损耗。有业内人士认为,在整个审判过程中,法院对于一些关键性问题的处理值得商榷。事实上,赵超英一直在强调,本案并非股权纠纷而是协议纠纷,自己也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。赵超英认为,在此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与自己无关,自己也没有签名,而且自己当时还是现役军人,又怎么能成为公司的股东?赵超英的代理律师告诉《法制日报》记者,如果定性为协议纠纷,那么按照此前双方签订的协议,赵超英应该在新药被定为三类的前提下支付相关款项。而实际上赵超英所研发的新药被国家有关部门定为三+五类,那么按照此前的协议,赵超英需要支付的,就是已经在2000年春节付给王苏娥的20万元。在多次相关诉讼中,本案是否属于股权纠纷这一关键性问题曾多次被提及,但法院方面均以“一事不再理”为由维持最初的判定。华东政法大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教授告诉记者,“一事不再理”从字面上来说,就是指法院对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不得重复审理。但这一判决原理源自英美法系,至今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。这位法学教授认为:“一事不再理”的本意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。但一味地运用并没有在中国法律中明确规定的“一事不再理”原则,无助于矛盾的解决,反而加大了司法成本,也与我国司法体制中的再审纠错机制相悖。来源:法制网——法制日报